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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命的價值

你願意付出多少代價,讓一條生命繼續活下去?

很弔詭地,人命似乎因為立場不同而有了不同的價值。

前兩天發生在台北市的悲劇,以及近兩年在台灣發生的重大刑案,讓長年推動廢除死刑的人們承受了極大的壓力。現在這個時刻,不知道台灣社會的輿論,能否有足夠理性討論死刑存廢與否的議題。不過,任何形諸於政策的重大決定,不該在社會輿論一面倒時貿然的進行。否則,就像立委席次減半等許多社會重大議題,被一時激情的意見主導,而在修法(憲)後才發現問題重重,而又覆水難收。

才不過幾年前,空軍士兵江國慶的案子,撼動了社會。這件案子,由於惡意的偽證、失職的法曹,與落伍的制度和觀念,使得一條無辜的生命,在最黃金的年歲被剝奪。然而,不像其他類型的權利,在被剝奪之後可以進行救濟,生命權一旦剝奪,即永無可回復的機會。這也是廢除死刑最重要的根本訴求。

不過,對於那些受害人而言,不能「以牙還牙,以眼還眼」,就無法回復正義?

雖然,殺人償命的觀念,實為文化深層底蘊的一部份。從漢高祖劉邦入咸陽時,就有「殺人者死、傷人及盜抵罪」的約法三章。這種觀念傳承至今,已經深深烙印在人們心中。人們總是認為,殺人者不抵命是不公不義的事。不過,這種觀念,看在某些社會的眼中,是殘酷、野蠻與不理性的。

目前歐盟全境已經全面廢除死刑,並且將是否廢除死刑作為加入歐盟的審核條件,以及對外交往的重要準則。也就是說,倘若歐盟認為台灣在死刑議題的處理上不符合歐盟的期待,有可能影響對台包括經貿開放與免簽證待遇等措施。此外,美國也有越來越多的保守派法界人士,轉而支持廢除死刑。即便是中南美洲,也已經有部分國家廢除死刑。這都代表人類社會對於社會秩序如何維繫的觀念,已經逐漸地進行轉變。

而死刑這種極端的刑罰,到底能不能遏阻重大犯罪的發生?有些研究結果指出,重大犯罪並不因為死刑的存在而減少。也就是說,想要利用死刑來遏阻重大犯罪,是沒有用的。試想,若是犯罪者已有必死的決心,用死亡來嚇阻犯罪者,是很難產生任何效用的。此外,法律制度的執行者是人,而人是會犯錯的。更別說人會利用體制,來遂行個人的利益。因此,若是無法保證司法的無過失,又如何要賦予司法權力,去剝奪無可回復的權利?

由於制度設計上的缺陷,部分罪大惡極的犯罪者,得以苟延殘喘,甚至重獲自由。當然,站在受害人的立場,這是天大的不公不義。更有論者認為,即便改採終身監禁,不得假釋,以取代死刑,仍無法彰顯正義。而且,若以受刑人平均餘命四十年而論,依照目前法務部的給養標準,在每名終身監禁的受刑人身上,將花費達百萬元之譜。這些犯罪者不必納稅,卻由社會的納稅人供養他們,不啻為一種荒謬。

其實,問題的根源,應該在於社會的教化是否能在犯罪行為發生前產生效果?倘若社會風氣不正,縱有嚴刑峻法,徒淪為迫害無辜弱勢的工具而已。而若人人皆能有恥且格,縱有刑罰,也是無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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